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喀署办发[2009]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防止和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行政,从源头上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经行署审议批准,现就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履行备案手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与备案的工作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与法制机构审查的工作衔接。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制定机关不予审议,负责人不予签发。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运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三)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需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体现权责一致、科学规范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优化服务。
(四)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做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五)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七)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通告”、“意见”、“决定”、“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