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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96号)及《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25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法,保障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喀什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喀什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4月17日)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96号)及《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25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及地委(扩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整顿的工作部署,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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