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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其它符合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允许补费的,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养老保险接续补费办法及借款申请
  (一)下岗失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因经济原因不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形成的“断保”人员,由政府提供补缴养老保险费无息借款;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借款额度:按照“断保”人员的断保时间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无息借款;
  (三)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周转金实行动态管理,凡在2008年12月31日后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享受政府提供的有偿补缴养老保险费无息借款;
  (四)补缴养老保险费无息借款实行个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喀什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借款申请表》,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手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喀什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断保证明书》。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资金管理部门复核后,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喀什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借款协议》,按规定由资金管理部门将资金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给借款人;
  (五)补费基数:以“断保”人员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进行补缴;
  (六)补费比例:按照中断缴费的各年度缴费比例(含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与利息之和)进行补缴。

  三、资金的筹集
  地区本级及各县市政府由地方财政分别筹集专项资金,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四、周转基金的管理
  (一)地区指定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地区本级就业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周转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回收,与借款人签订《喀什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借款协议》;
  (二)就业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借款;专款专用,借款一人一档,并设立借款发放回收台帐,建立享受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的基础数据系统,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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