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行署同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喀什地区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实施办法》,现将此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喀什地区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实施办法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4月12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原国有单位职工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等下岗失业或因其他原因脱离原单位自谋职业或另谋职业,很多人现因年龄偏大,缺乏劳动技能,造成就业困难,没有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参保缴费。目前,这部分人员要求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积极性很高。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允许他们按规定参保补费,有利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原国有单位下岗失业职工的关怀,切实保障城镇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制定喀什地区原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实施办法:
一、养老保险接续补费对象
(一)地区所属原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下岗失业人员,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地区所属原大集体(含供销)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下岗失业人员,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三)原地区所属企业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和大集体合同制职工,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四)原地区所属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辞退的原国有、集体单位职工,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五)原地区所属企业下岗失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因下岗失业、自动离职、被除名和辞退的,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