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喀什地区农用机井保险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喀什地区农用机井保险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机电井正常运转,降低机井维修成本,人保财险喀什分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喀什地区农用机井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投保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安全奖励等事项,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实际,积极与人保财险喀什分公司协商,充分发挥农用机井保险的作用,确保机井完好运行,为农业灌溉提供可靠保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喀什地区农用机井保险办法

  为了适应我区农用机井发展的需要,确保机井正常运行,降低机井维修成本,增强农田灌溉手段,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农用机井保险办法:

  1.投保范围:全地区正常使用的机电井;
  2.投保单位和方式: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集中统一投保;
  3.保险金额:每口井的实际价值由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额;
  4.保险费率:每口井按参保金额10%的费率,收取保费;
  5.保险责任:中国人保财险喀什地区分公司承担的主要责任为:农村机井因火灾、爆炸、盗窃、自然灾害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