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结果,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
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八、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并上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九、考核结果连续2年为优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考核不合格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地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地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地区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一、机构建设情况
(一)是否设立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是否有明确的分管领导
(三)是否有稳定的工作人员
(四)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是否有适当的经费保障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执行、建设情况
(一)工作推动情况
1.是否有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2.监督情况
(1)对于有下属单位的机关,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进行日常监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