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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县市、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喀什地区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三)保密审查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六)各级政府查阅点的建设和应用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地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组成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考核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前,明确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下级考核组根据上级考核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本行政区域的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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