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政办[2009]83号文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署《关于贯彻落实新政发明电[2009]3号文件进一步集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喀署发明电[2009]1号)要求,尽快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任务,并对照自治区取消和调整的事项,进行一次“回头看”检查,提出部门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的意见,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本级政府确认公告。
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行署法制办要加强与各县市、各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认真审查各部门、单位报送清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向行署提出拟确认、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地区编办对机构改革中涉及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三定”规定中,依法予以确认,进一步理顺部门间权责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地区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职能部门清理审批事项和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清理工作上下衔接、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