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贷款经办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职责
(1)积极宣传贷款政策和程序,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表格;
(2)开展入户调查,认真核实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
(4)街道(乡镇)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大本辖区内借款人到期贷款的追缴力度。
第十六条 地区、喀什市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1)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宣传和组织、落实、制定有关具体操作规程,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2)定期组织经办银行、人民银行、财政局、经贸委、担保中心召开业务沟通会,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出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办法。
(3)担保对象的审查和最终确定;
(4)微利项目的审查和认定;
(5)展期申请认定;
(6)积极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七条 地区天诚担保公司的职责
(1)积极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履行其职责;
(2)为借款人建立担保贷款档案,记载其信用情况,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而不能提供担保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根据申请人经营项目的赢利前景和其他情况,确定贷款担保数额和期限;
(4)《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
(5)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建立基金风险预警管理体系。与贷款农村信用社建立定期协调会制度,保持联系,沟通信息,及时了解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
第十八条 贷款农村信用社的职责
(1)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信用社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3)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创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4)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
第八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贷款服务
第十九条 承办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所发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如不良率达到20%,贷款信用社仍在放贷,一切责任由贷款信用社承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当借款人出现还款风险,经严格审定后,确实无法偿还的贷款部分,其贷款本金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偿还。但贷款信用社在划拨前,必须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并由担保公司和贷款信用社就贷款损失情况及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