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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的利息由借款人个人承担。
  第十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创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按季贴息,经办贷款的农村信用社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 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第十二条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建立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专户储存于财政部门指定的农村信用社,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是贷款担保基金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的三倍。
  第十三条 行署确定喀什地区天诚担保公司为地区担保机构。地区财政部门全权委托地区天诚担保公司管理担保基金。贷款担保收取的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1%,由地区财政部门全额支付地区天诚担保公司。

第六章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地区担保公司应暂停对该农村信用社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社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喀什地区担保基金的年度贷偿率最高限额为20%(即不高于20%),这里所提的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责任余额(即扩大倍数余额)之比。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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