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
贷款通则》的基本要求;
2、借款人须具有喀什地区常住户口,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贷款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应出具县市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4、参加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具有所开办项目20%以上的自筹资金;
6、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按期还本付息。
第六条 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县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对公司类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贷款卡、股东会决议;
3、借款申请书及附件,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详细说明;
4、财产抵(质)押说明;
5、借款用途的详细说明及与此借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等。
6、贷款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保证贷款应提供的保证人资料
1、若是机构担保,应提供:
(1)第六条中3-5条所有资料;
(2)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股东会决议;
(3)连带责任保证意向书;
(4)贷款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2、若是个人或合伙联保,应提供:
(1)保证人喀什地区城镇户口本、身份证;
(2)保证人合法收入的证明;
(3)保证人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财产的承诺;
(4)有关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
(5)贷款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不断完善反担保形式。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 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5000元-30000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