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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8日)废止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及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喀什地区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9〕2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劳社字〔2009〕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程序和用途

  第二条 贷款对象:地区本级及喀什市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及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创业人员),其中:对毕业3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外出务工一年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创业人员应在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对公司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向指定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贷款程序:借款人自愿申请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喀什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地区天诚担保公司审核并承诺担保、喀什市农村信用联社核贷。
  喀什市农村信用联社自接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申请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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