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实施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及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会议精神,逐步规范行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针对2007年以来,地区各县市和各行业内津贴补贴执行标准不一而产生了差距,现就做好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及规范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14号)精神,按照“地对地、县对县”同地同级“对应平衡”的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今后,随着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绩效工资也相应调整。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地区的要求上来,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要及时拨付到位,确保9月30日前完成各项工作并兑现。
二、行政机关和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要体现一致性。
三、有能力发放津贴补贴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突破自治区规定的21000元上限(含工资六项)。
四、事业单位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要落实好离退休人员补贴发放政策,分别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
五、鉴于目前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还没有出台具体规定,今年,这些单位暂按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补贴执行,待国家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进行调整。
六、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发放津贴补贴以外的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七、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地区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全地区“一盘棋”的大局意识,统筹协调,把这项“保民生、尊民意”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好,把好事办好,这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必然要求。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津贴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对超标准发放、变相发放的单位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