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批复
(云价价格〔2010〕62号)
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疏导电价矛盾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怒发改价格〔2010〕1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适当提高怒江州上网电价,拉大丰枯季节差价
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怒江州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适当提高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7分。同时,拉大丰水期与枯水期电价差距,促进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怒江州电网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具体为:丰水期(每年5月-10月)每千瓦时为0.139元,枯水期(11月-次年4月)每千瓦时为0.242元。
二、实行工商用电同价
按照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要求和简化用电类别的改革方向,同意你州将商业用电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三、适当提高怒江州销售电价
为疏导解决上网电价提高、征收政府性基金附加、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和电网投资成本增加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怒江州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2分。其中:根据《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和趸购省电网电量外,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4分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适当疏导2005年以来怒江州电网投资还本付息矛盾,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4分(含“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
四、此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请你委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组织开展城乡居民阶梯式递增电价研究工作。居民阶梯式电价方案需召开价格调整听证会并按规定报我局批准后实施。
五、请你委认真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大工业企业用电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目录电价。同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促进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