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围绕服务区域经济和特色产品的目标进行建设,重点建设一批贴近农村、贴近市场的农产品常规检验项目。主要承担当地政府委托的监督检验任务,协助政府开展农产品安全质量技术分析,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3、企业产品出厂自检机构。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建立内部检测机构,没有能力建立内部检测机构的企业,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把好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全区农产品批发生产、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企业应设立农产品农药残留和甲醛等污染物快速检测点,把好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四)完善农业标准实施监督机制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标准实施的监督。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向农产品生产基地延伸,加强对优势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测,指导农业生产者严格按照标准合理使用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化肥、生长调节剂等投入品,杜绝使用禁用、淘汰农业生产资料或超剂量使用药物的行为,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加工环节标准实施的监控制度,督促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规范产品标识标注行为,提高农产品包装和农业投入品标准化生产水平。
严格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严格执行《
产品质量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农资专项打假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违禁投入品和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净化投入品市场,维护农民、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逐步在超市、专卖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和合理退出机制。凡质量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行销售和交易;对监督抽查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销售单位应立即停止销售;对连续几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责令其退出市场,并建立相关信用记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和农产品安全问题警示、预警制度,构建农产品安全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平台,避免重复抽查。完善后处理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监控,切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