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单位的申报和确定,参照以上条件和程序执行。
(四)挂牌、公告
确定为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在与所在地人事部门签订《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二)后,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证书》并正式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
人事部门对挂牌的见习基地,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确定见习对象、安排见习岗位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象是指喀什地区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提出见习申请的可优先安排。
1、发布见习信息。根据见习基地(单位)上报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人事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2、见习毕业生报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申请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三),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人事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毕业证或学历证明;(3)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失业登记证;(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
3、见习供需对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人事部门负责与见习基地(单位)进行供需对接。也可根据掌握的岗位信息情况,征求高校毕业生意见后,直接向见习基地(单位)派遣。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双方签订《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四),并报实施机构鉴证备案。
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跟踪管理和服务
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基地(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见习信息发布机制,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将见习基地(单位)名单、岗位数量、人员要求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时指导见习基地(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基地(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定期了解见习基地(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见习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见习基地(单位)随意解除与见习学生的见习关系,并拒不改正的,核实后,取消见习基地(单位)资格;对见习毕业生不遵守见习基地(单位)合法的工作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再安排见习。要做好见习期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对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基地(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可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加强对见习期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指导及推荐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