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自200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以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喀什行署高度重视,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6号)、《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49号)、《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急管理集中宣传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160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应急管理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喀署办发明电[2009]99号)等文件,先后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这部法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按照自治区《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国务院、自治区将对我区宣传贯彻
《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和修改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