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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对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缴存风险抵押金、缴纳保险、申请银行贷款、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连续三年安全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贷款利率浮动或额度限制、减少技改财政资助等办法进行约束,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建设激励机制。依托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中介机构,建立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为开展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管工作效果。
  四、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九)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县、市及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地、各行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和事故报告,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十)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结合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和制定部门“三定”规定,修订地、县市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地、县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共同责任,进一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交换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研究安全生产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措施,形成执法整体合力,提升执法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自治区安委会报告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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