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地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市、区、旗)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地方病防治工作落实力度,努力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扎实做好自治区、国家考核评估各项准备,行署决定近期对各县市2009年完成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县市人民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考评,并做好迎接地区、自治区和国家达标考评准备工作。
附件:1、《喀什地区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
2、《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填报表》(略)
3、《健康教育问卷及评分标准》(略)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和自治区、地区有关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区圆满顺利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的
考核、评估各县(市)落实《规划》工作的进展及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达标)情况。完成达标考评报告,并向省级申报对达标县(市)的考评抽查。
二、考核评估时间和范围
2009年11月22日-12月8日将对全区12县(市)进行考核评估。
三、组织管理
1、喀什地区地方病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由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考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