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工业经济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2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喀什地区工业经济考核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细则要求做好考核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喀什地区工业经济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喀什地区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喀什地区县(市)、地直单位2009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县(市)年度主要考核经济、稳定、文化和社会建设、党建等四个方面。经济工作占总赋分的40分。其中工业用电量9分,其它经济指标占31分,即用工业用电量考核各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增速和增量。为了准确运用工业用电量衡量各县(市)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掌握地区工业发展现状,经报请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特制定喀什地区工业经济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权数分值。工业用电量共为9分,其中:大工业用电量为6分,分为大工业用电量4分,产值500万元以上企业增加值2分;普通工业用电量3分,分为普通工业用电量2分,产值500万元以下企业增加值1分。
二、各县(市)工业用电量数据由疆南电力公司提供,地区经贸委进行审核,由于考核提前进行,因此,工业用电量数据只取各县(市)当年1-10月工业用电量数据计算得分。各县(市)产值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和小企业工业增加值数据由各县(市)提供,地区经贸委负责审核。
请各县(市)接此文件后,做好以下工作:
1、请各县(市)加强对所属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控,认真做好分析,准确把握各企业运行趋势。认真准备本县(市)工业发展情况汇报材料,详细
2、请各县(市)按照地区下发的表格样式认真进行指标和数据填报,不得随意改变表格样式,以便于全地区汇总,填报的数据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同时,采集各企业用电量数据。
3、考核组进行考核时,请各县(市)将文字版和电子版同时提供给考核组。
附:1、各考核指标分值分解表(略)
2、各县(市)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表(略)
3、各县(市)工业企业用电量完成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