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未经批准,单位、居民个人私自安装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设备的,按照《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进行处罚,并没收其设备。
2、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或个人,广电、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按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配合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3、对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三、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教育动员阶段(2010年1月28日-2月18日)。通过广播电视和张贴宣传图片等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有关广播电视条例法规和维护广播电视传播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确保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对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认识。通过宣传,使专项整治工作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关心支持。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宣传,对我意识形态领域渗透的危害性。
(二)自查阶段(2010年2月19-28日)。各县(市)、场对辖区内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用户(已批准或未经批准)及接收设施数量、收转节目内容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将自查结果报地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人:贺国瑞,联系电话:2538993,手机:15009990008)。
(三)集中进行清理阶段(2010年3月1日-21日)。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广电、公安、工商、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对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处理。依法打击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3月22日-28日)。由广电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地委、行署和自治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迎接自治区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专项整治工作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卫星电视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关于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处理好各类矛盾,确保整治工作的开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