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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药品质量。
  (一)所供药品按批号留存检验报告单。进口药品必须有加盖供货企业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二)专人负责药品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对所提供药品的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收。
  (三)所供药品质量有疑问的,送当地药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检验费用由经营企业负责。
  (四)对中标企业一证一照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五)配送企业因药品质量把关不严所出现的问题一律由配送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必须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响应。
  (一)配送企业必须按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订单,积极组织挂网药品的集中配送,并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发货确认;
  (二)配送企业必须按乡镇卫生院的书面计划积极组织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集中配送,不得造成医疗机构药品积压,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三)配送企业为保证医疗机构及时用药和应付突发医疗事件,必须在公休和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配送企业应安排专人专车24小时值班以应付突发医疗事件,确保边远县、乡医疗机构用药安全、有效、及时,不得无故不配送。
  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必须与医疗机构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简称《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配送企业对采购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监管办反映,由监管办报请领导小组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对配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制度,优胜劣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医用耗材待自治区挂网后,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关于转发〈喀什地区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喀署办发〔2006〕14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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