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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对已挂网的药品、医用耗材,不得擅自采购非挂网药品、医用耗材替代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五)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遏制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加强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
  第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采购计划及时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医用耗材。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使用自治区挂网的《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
  (一)乡镇卫生院如确需使用目录外的特殊药品,报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配送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采购。
  (二)乡镇卫生院必须从地区确定的乡镇卫生院配送企业中购进临床需要的药品,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
  (三)县(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新农合资金的监督检查,并督促乡镇卫生院按规定时限付清药品及医用耗材款。
  (四)乡镇卫生院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做好采购计划,计划直接报送配送企业,同时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向配送企业报送计划,所报计划不能出现计划大于实际用量的现象,不得造成药品、医用耗材积压。如医疗单位因临床用药规律变化,造成药品滞销,必须在开票后90天内向配送企业退货,如不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检查、核对中标药品的价格、产地、规格,并做好验货记录,验货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坚决拒收。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医用耗材后,必须在90天内及时付清配送企业的款项,如不按规定付款的,对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对中标药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喀什地区医疗机构2009年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后简称配送企业)在喀什地区医疗机构2009年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下,承担喀什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任务,做好挂网药品的采购、保管、配送、供应工作,保证医疗机构用药及时、品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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