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喀什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喀什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工作,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用药及时、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条 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县(市)分级监督管理。喀什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监督管理机构由地区纠风(监察)、发改、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药监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的问题,维护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必须全部纳入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并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药品交易。
(一)必须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药品遴选专家库,并制定本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必须在本单位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遵循“合理用药、兼顾特需、集体决策、公开遴选”的原则,组织药品遴选专家,采取民主、公开的程序,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出适合本单位使用的质优价廉的药品。
(三)必须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网向配送企业发出采购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