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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积极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与创新。各统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可以选择常见病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病种。按照医疗成本确定病种收费价格,合理确定病人自付和基金支付的比例。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禁止各级医疗机构采取“诊断升级”或“小病大治”等办法,抬高单病种病例的费用。从2010年起,在地区范围内推广地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即时结报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实现即时结报医疗费用的目标。

  十、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监管制度

  加强对定医疗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工作,做到专款专用,规范动作,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牧民的医疗补助。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社[2008]8号),加强对基金的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稳定长效的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各县(市)合管办要定期向人大、政府和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完善县、乡、村新农合补偿的定期公示制度,健全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十一、有关说明

  (一)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应结合本实施方案,积极调整本县(市)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补偿规定,以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既定要求。

  (二)各县(市)在调整本县(市)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补偿规定时,要遵循绝对与相对统一的原则,即县级以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补偿关键指标要严格执行本补偿办法的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补偿关键指标允许在本补偿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正浮动。

  (三)各级财政和农牧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补偿办法中的相应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

  (四)本补偿办法由喀什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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