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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其他。参合孕产妇因外出打工或探亲访友可在当地确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年内应持参合分娩产妇的《新农合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复印件、住院统一发票、申报单到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并按住院分娩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三)非住院补偿

  1、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农牧民须持《新农合证》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慢性病参合患者持《新农合证》和《慢性病就诊证》(由统筹县(市)统一制定印发)等有效证件在统筹县(市)经办机构指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1)补偿范围: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村级、乡级)内的药品费。

  2)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60%;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不超过18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不超过9元,并实行单处方限量(乡镇卫生院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5元,村卫生室不得超过15元,即每3天享受一次补偿),参合农牧民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450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900元。

  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3)补偿方式:门诊统筹费用按照“总额预算、定额包干、分期支付、超支不补、绩效考核”的方式,向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算以乡、村为单位实行一年一定,定额确定后,分期支付。支付前,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2)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1)补偿病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脊椎结构手术、重症肝炎(肝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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