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参合农牧民普通门诊和一般慢性病可报医药费用的补偿,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30%左右,由各统筹县(市)统一管理。

  (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原则上风险基金要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由地区财政局、卫生局共同管理。

  八、补偿设置

  (一)常规住院补偿

  1、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区级和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区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与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保持一致,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不得随意取消起付线。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牧民在同一年度内在各级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须重复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参合患者可只交一次起付线);因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应扣足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级差金额(如: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参合患者扣起付线80元,转入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扣起付线级差金额120元,再转入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扣起付线级差金额150元,以此类推)。

  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县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

  2、补偿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8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65%,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全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实际补偿比不低于50%。各统筹县(市)可在此基础上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区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自治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牧民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3、封顶线

  从2010年起,年度补偿封顶线不低于2.5万元(或上年度县(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慢性病补偿、新生儿补偿、二次补偿等,以每位参合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