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行署2010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喀什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试行)
为建立全地区统一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模式,规范新农合制度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0]99号)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科学分配基金比例,兼顾住院、门诊双受益;分类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参合人员范围的界定
以家庭为单位,凡属喀什户籍或喀什外埠农村户籍,在喀什农村地区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林牧业生产活动或以农林牧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及其子女可参加新农合。以各县(市)为单位,参合率不低于99%。
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三、运行年度及筹资时间
新农合运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农合个人筹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开始征缴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每年12月20日结束,当年12月25日前,要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民政和(或)社会团体等代缴农牧民个人参合费用全部足额划入各统筹县(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各新农合统筹县(市)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最晚不迟于下一年度3月5日前共同完成农牧民参合统计汇总工作。
各县(市)按规定安排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划入各统筹县(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