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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1.负责组织创业培训以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让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 毕业生以及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再就业人员充分了解该项业务及其政策优惠,增强小额担保贷款的吸引力和政策效应;
  2.认真负责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
  3.审核并确定小额贷款的具体数额、贷款贴息的种类等;
  4.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帮助小额担保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5.小额担保贷款逾期后,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进行催收追偿。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1、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损失补偿基金;
  2、委托担保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以及贴息资金的划拨;
  3、依据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认定呆坏帐金额,负责呆坏账贷款的核销;
  4、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管理考核与监督;
  5、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的职责:
  1、负责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小额担保贷款的总量及风险状况进行控制;
  2、核定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银行推荐贷款和承诺担保,建立获得贷款的创业人员的资信档案。
  3、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和经办银行建立贷款归还信息互动机制,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如经营项目有风险的或贷款发生逾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催收追偿。
  4、负责对已发生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追偿,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贷款资金偿还;
  5、对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初审;
  6、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审查核定。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的职责:
  1、对贷款申请认真予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可行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发放贷款,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 同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2、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已获得贷款的创业人员个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会同担保机构对已发生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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