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死亡,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入监服刑的,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二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按年核销、对外保密、帐销案存。
第二十一条 核销呆坏帐贷款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1、基本资料。包括呆坏帐核销申请报告,贷款原始资料复印件,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2、调查情况。包括呆坏帐贷款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贷款催收情况及代偿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借款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失踪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法院裁定书等。
第二十二条 呆坏帐贷款核销程序:
1、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向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销申请;
2、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逐户提出核销意见;
3、地区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元月20日以前,将全地区上年度呆坏帐核销情况汇总。
第二十三条 呆坏帐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由各级领导小组进行。呆坏帐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凡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呆坏帐贷款,其责任人的责任可以免除;凡由于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主观原因而产生的呆坏帐贷款,应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小组对呆坏帐贷款核销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保密工作。除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的,对已核销的呆坏帐贷款保留追索的权利。经办机构对已核销的呆坏帐,作“帐销案存”处理,建立呆坏帐贷款核销台帐,进行表外登记,并加强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