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公务员、经济效益好的中央、地方企业中层干部、事业单位人员、教师、医生等以及其他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人员提供的反担保。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付息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其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均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评估和其提供的反担保的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如出现特殊情况按期归还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个人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各级财政对小额贷款予以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1、个人持本人《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 《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其他所需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自愿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工作站经实地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居住地公示一周。企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的原件、复印件,向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经街道(乡镇)、县(市)或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申请人将以上材料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申请人借款项目及担保情况进行审核后,出具认定意见。
3.认定通过的人员,由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及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手续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和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答复并办理贷款手续。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帐贷款: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