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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7、企业应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8、企业在使用贷款时应按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确定的用途进行合理使用,且应经企业贷款监管小组同意。
  9、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续贷条件
  1、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
  2、前期贷款已按时归还,无不良信用记录;
  3、项目经营情况正常,生产经营规模及提供的就业岗位稳定并具有提升空间,无中断经营的迹象;
  3、能继续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5、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县两级财政部门筹集,由担保机构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地、县两级分别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基金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 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贷款逾期临时代偿周转,贷款损失代偿后的不足部分,经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及时给予补足。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具体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地区和喀什市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喀什地区天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1%。经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银行核实、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地区财政部门向担保机构支付。其余各县担保机构以及经办银行由各县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对信用社区、县级以上劳模、再就业先进个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再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时贷款担保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反担保,其他贷款人员需提供反担保,但担保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供的有效反担保包括:
  1、可供执行的个人有效财产实物抵押、质押;
  2、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或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提供的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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