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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
  3、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4、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5、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6、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情形。
  第八条 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1、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已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4、从事的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5、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标准;
  6、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或信用卡帐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
  7、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自筹资金不低于贷款额度的30%;
  8、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9、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贷款由个人申请并借予吸纳安置其就业的企业使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岗位协议》的期限应在贷款及展期有效期内,并且企业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3、企业与申请人就反担保、贷款使用监管及贷款本息归还等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借款协议》和制定《监管章程》。《监管章程》应经全体申请人同意后公示,并成立企业贷款监管小组,小组成员由申请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企业贷款监管小组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按《借款协议》确定的用途进行合理使用,《借款协议》应明确贷款由申请人借与企业使用,由企业承担还本付息、提供反担保责任等条款;
  4、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
  5、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同时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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