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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喀什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新政办〔2009〕25号和新劳社字〔2009〕73号文件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置各类扶持对象的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四条 地区和各县市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按规定多渠道筹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地区和各县市成立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拥有喀什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下列人员,以及吸纳安置下列人员的企业(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除外):
  1、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残疾人;
  4、就业困难人员;
  5、毕业3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6、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
  7、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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