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组织指导本县市新农保宣传咨询、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2、对乡镇新农保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新农保经办中履行以下职责:
  1、新农保政策宣传;
  2、对本乡镇申请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参保资格、缴费信息、待遇领取人员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3、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4、汇总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5、受理咨询和举报。

  第八条 村协办员在新农保经办中履行以下职责:
  1、在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导下,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调查摸底、信息采集、资格审查和公示等工作;
  2、向参保人员、待遇领取人员发放有关票据或凭证;
  3、通知参保人员、待遇领取人员按时缴费或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三章 基金征缴及待遇支付

  第九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乡收、县管”征缴模式。

  第十条 新农保统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

  第十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新农保。

  第十三条 2010年7月1日以前满60周岁、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10年7月1日以后满60周岁的,应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于次月开始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年龄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