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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51号 )


各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喀什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经办过程中如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地区反映。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喀什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经办程序,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新政发〔2010〕5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函〔2009〕370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宣传咨询、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坚持县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基金结余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地区社保局在新农保经办中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导、督查县市新农保经办工作;
  2、协调地区财政局及时划拨新农保补贴资金;
  3、与地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完善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
  4、编制、汇总、上报全地区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5、组织培训新农保经办人员;
  6、组织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社保局在新农保经办中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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