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治区将严格依照环保部制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办法》,《主要污染物核算细则》对各地州市污染减排项目及减排量进行核查核算;
(3)当辖区内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将通过监察系数对减排量予以扣减,即:当核查(督查)中发现治理设施都能正常运行的,监察系数取1;发现不正常运行1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2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4)原则上国家不予认定的项目,自治区也不予认定。
(5)指标考核最终得分保留一位小数。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指标
(八)辖区内无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现象(20分)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总分值为20分,其中
(1)违反国家《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森林法》、《
草原法》、《
水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超标排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违规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按规定收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并且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或及时纠正的占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