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标准:查阅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的数据资料(检查噪声监测原始记录打印单),凡达到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计3分,否则扣去该项分。
2、道路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等于70 dB(A)。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为3分。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要求覆盖城市所有主次干线)。
评分标准:查阅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的数据资料(检查噪声监测原始记录打印单),凡达到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噪声标准的计3分,否则扣去该项分。
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与保障环境安全指标(共计20分)
(四)社会公众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12分)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为12分。由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进行各地州市辖区县以上城市(包括辖区县级市)的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调查并提供调查结果,各地州市辖区的社会公众总满意率为辖区城市(如有两个以上)社会公众满意率的平均值。调查方法依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7〕131号)文件。
评分标准:各地州市辖区的社会公众总满意率为90%以上的得12分;总满意率为90%以下,80%以上的得8分;总满意率为80%以下,60%以上的得6分;总满意率达不到60%的不得分。
(五)辖区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及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发生(8分)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为8分。内容包括1、重大环境污染及核与辐射安全事故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及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违法毁林毁草开垦、乱占林地、草原100公顷以上;违法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二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