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饮用水源地水质(地下、地表)达到国家标准。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为8分。考核对象为各地州市辖区内所有纳入《新疆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并开展例行监测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地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源地。以单个水源地为评价基本单元。水源地水质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及以上即为达标,Ⅲ类以下水质为不达标。参评水质指标均为《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常规指标。
计算方法: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达到Ⅰ-Ⅲ类水质水源地数)/(全部监测水源地数)×100%×饮用水监测质量系数。
饮用水监测质量系数=(实际监测次数×有效监测项目)/(应监测次数×应监测项目)×100%。
评分标准: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得8分;
(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100%,得6分;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得3分;
(4)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小于80%,得0分。
(二)城市空气质量(8分)
城市空气质量好于等于II级的日数达到规定百分数。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总分值为8分。城市空气质量好于等于II级日数是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I、II级日数之和,全年日数按365天计。各地区达标日数的规定百分数为:北疆城市达到85%,其中乌鲁木齐市达到72%;东疆城市达到75%;南疆城市达到60%,其中和田市达到40%。
计算方法: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城市好于II级日数/全年日数)×100%×大气监测质量系数。
大气监测质量系数=(实际监测次数×有效监测项目)/(应监测次数×应监测项目)×100%。
评分标准:查阅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的数据资料,凡达到规定百分率指标的计8分,未达标的,每降低指标的1个百分点扣去2分,累计计算。
(三)城市声环境质量(6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等于55 dB(A)。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为3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网格应覆盖整个建成区,网格点数大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