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市、地直各单位在报送工作总结的同时,将本县市、本单位有关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宣传教育、绿色创建等工作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一并上报至地区环保局办公室。
联 系 人:袁 宏 地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0998-2532996、0998-2211993
四、要求
1、各县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年终考核工作,要按照地区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备考工作,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2、总结材料要按照地区要求,做到内容全面,文字精练,数据准确。,切忌空话、套话、假话。
3、如因不重视、准备不充分而影响全地区考核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自治区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与评分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自治区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与评分细则
一、辖区环境质量指标(共计30分)
(一)水环境质量(16分)
1、地表水水质(河流、湖库)好于等于Ⅲ类的占80%。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分值为8分。考核对象为各地州市辖区内所有纳入《新疆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并开展例行监测的地表水水体,包括河流、湖库、坎儿井(如吐鲁番)。河流和坎儿井的评价基本单元为断面;湖库评价基本单元为整个水体,即每个湖库作为1个基本单元参与评价(湖库水质达标点位数超过总监测点位数的2/3则该湖库水质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参评单元水质类别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Ⅲ类即为达标,Ⅲ类以下水质为不达标。
计算方法: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Ⅰ-Ⅲ类水质断面数)/(全部监测断面数)×100%×地表水监测质量系数。
地表水监测质量系数=(实际监测次数×有效监测项目)/(应监测次数×应监测项目)×100%。
评分标准:
(1)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80%,得8分;
(2)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70%且小于80%,得6分;
(3)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60%且小于70%,得4分;
(4)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小于60%,得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