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喀什地区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自治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为960元,其他各县市为720元;二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为800元,其他各县市为57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为8.8元/小时,其他各县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2元/小时。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
四、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含(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县市、地直各单位、企业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调整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改善民生、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六、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用人单位不能以政府公布的最低标准作为企业支付工资的标准。各县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调整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指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