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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报送喀什地区2009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报告

  2、加强协调配合,处置成效明显。相关部门领导及时赶到事故现场,专家现场勘察,部门领导现场办公,及时安排布置应急救援工作,调运救援物资,用最短的时间架设钢架桥恢复道路交通,成功的处置了因桥梁突然垮塌而造成的道路交通中断事故,确保连接着7个县的主干线的道路畅通。

  教训:

  1、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任务繁重。我区有的道路桥梁已运行了二十多年,随着全国和我区经济的迅猛发展,车辆载重量的不断增加,原有的道路和桥梁已明显不能适应大吨位车辆的通行,需要有关部门逐年排查出道路和桥梁存在的隐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此次事故侥幸未发生人员伤亡。

  2、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大型和大吨位车辆检查不严,致使大型和大吨位车辆(尤其是拉沙石料的大翻斗车)在运输中严重超载,对道路和桥梁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长期下去就给道路和桥梁埋下了新的隐患,给车辆的安全行驶带来威胁,最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

  (四)问题分析:

  该事故应对处置过后,在善后工作上暴露出一个错综复杂的责任追究和理赔问题。路桥管理部门要求事故车主承担一定数额的道路赔偿责任,事故车主认为自己正常行驶,没有什么责任;事故车由于严重损坏,虽买了全险,但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予赔付。车主投诉无门,找交通管理部门,答复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找路桥管理部门,自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找保险公司,答复为按照规定不予赔付。该起事故目前处于执法盲点,事故车辆目前仍在交警大队扣留,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处置类似问题的办法。

  案例2:
  叶城县“4·18”昆仑明珠国际大巴扎施工工地围墙倒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况:

  2009年4月18日北京时间21时17分由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的叶城县昆仑明珠国际大巴扎工地发生一起围墙倒塌死亡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二、事故单位概况:

  叶城县昆仑明珠国际大巴扎工程规模15766.33平方米,总造价871.14万元。工程于2008年7月8日开工,计划2009年6月30日竣工。建设单位为新疆金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新房资字第862号,资质等级肆级。该项目由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A 3014065290105-3/3, 资质等级叁级,公司法人胡林,无安全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杨俊清,无安全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人员:张建兰,安全考核合格证编号:G6507051762。由喀什地区建厦工程监理中心监理,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为023060,资质等级丙级,监理总监:甘勇,注册证书编号:990019,资质等级:二级注册。该工程于2009年3月7日开始恢复施工工作,4月18日施工计划安排开挖3号楼基础。

  三、事故救援过程

  2009年4月18日,叶城县昆仑明珠国际大巴扎施工建筑工地在进行挖掘机开挖基槽,工人在后面清理基槽。晚上约20时30左右,挖掘机停止挖掘,土建班长李贤安安排工人将基槽清理完毕后下班,21时25分工人在靠近有围墙的地段清理基槽,墙体突然倒塌,2名工人被掩埋。事故发生后,叶城县立即组织警力赶到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县领导、建设、安监等部门领导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和参与救援工作。经全力救援,22时10右将2名被掩埋人员挖出,并迅速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室,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经现场堪查,事故发生地段围墙长5.4米,高4米,墙体厚度为24厘米,另一侧是一堆修建住宅楼时遗留的建筑垃圾,垃圾上覆盖有两块空心板。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客观原因:该围墙修建年代已久,距离基槽较近,受挖掘机振动,墙体整体强度遇到破坏,已丧失了稳定性,同时围墙受到内侧建筑垃圾和空心板侧压力影响,造成围墙突然倒塌。

  2、主观原因:一是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员未发挥安全监管作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二是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员发现围墙存在安全隐患,未先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低、安全防范技能缺乏。

  (二)事故性质:该起事故为责任安全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阿克苏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够,从业人员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项目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未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胡林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做出罚款上年度年收入(24000元)的30%行政处罚。罚款7200元。

  3、工程项目经理杨俊清从年初该工地复工至事故发生时未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做出罚款上年度年收入(19200元)的30%行政处罚。罚款5760元。

  4、安全员张建兰未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做出罚款上年度年收入(14400元)的30%行政处罚。罚款4320元。

  5、现场监理员王冬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检查不到位,工作不认真,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坚持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再进行施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监理责任,做出罚款上年度年收入(14400元)的30%行政处罚。罚款4320元。

  6、土建班班长李贤安未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根据工地监理人员的要求进行排除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做出罚款上年度年收入(18000元)的30%行政处罚。罚款5400元。并在5年之内不得再担任建设工地任何管理工作。

  对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共计处罚人民币22.7万元。

  整改措施和建议

  1、责令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该施工工地生产,全面进行整顿。

  2、对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部进行安全整顿,管理人员必须确保到位,切实发挥监管作用。

  3、责令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4、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施工企业进行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公共卫生事件总结评估

  一、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

  2009年度我区部分县市发生了甲流、流脑、流行性腮腺炎、伤寒、水痘、麻疹、黑热病疫情11起,均为传染病疫情。根据《喀什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全年未发生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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