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年度住房供地计划中各类保障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报批和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开设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尽快开工建设。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提高分析研判能力,切实把握好住宅用地出让的区域、数量、结构、节奏和时序,增强调控措施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高价地。要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规划部门要合理控制新审批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增加中小套型房源。
六、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建设部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联网进程,在2011年10月底前实现全市联网。
七、建立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加强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本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宣传和报道,正面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深入解读政策措施,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