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协作意识和时效观念,共同及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对涉及多个单位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收到建议、提案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予答复。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及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省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规范答复文件格式,准确标注办理结果,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
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办理(见附件1、2)。复文要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并且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须附省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严肃对待。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省人大选任联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省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办结。
五、认真总结办理工作,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全部办结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查找办理工作中的不足,对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下属单位和办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于15日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沟通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报告须以本单位正式公文报省政府(一式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