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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1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工作的实际情况,2010年6月30日第二届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现行的《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2003年9月13日秦政〔2003〕17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资金管理科及四县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退职的;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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