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为购房实际金额的70%以内(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60%以内);第二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为购房实际金额的60%以内(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50%以内);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最长30年。在不超过最长贷款期限的基础上,贷款期限可在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中心”或“县管理部”同意。
  第十六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
  (一)贷款期限1年 (含1年) 之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每月收到借款人偿还本息后,应及时将款项转入“中心”或“县管理部”指定的结算账户,并通知“中心” 或“县管理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或通过法律程序对其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即告终止。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受托银行对符合委托方规定贷款条件的,应按委托方要求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银行应按委托方的要求,负责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按时将回收的贷款本息划入委托方的存款专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