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还清后才能再次申请),首期付款比例须不低于全部价款的40%(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50%);第三次(含)以上申请的,与上一次购房贷款的时间间隔不低于5年,首付比例及其它要求则与第二次相同;
  3、返迁房的原有住房如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还清后购买返迁房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视为第一次购房来要求贷款条件;
  (六)与我市达成合作协议的其他设区市中符合上述条件的
  在职职工;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到“中心”或“县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书;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借款人的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
  (七)购买普通自住住宅和公寓的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历史还款明细,“以贷还贷”业务也应提供历史还款明细;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中心”或“县管理部”收到符合要求的借款申请资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
  第十条 “中心”或“县管理部”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不准予贷款的,应说明理由;
  购房职工已付清全部房款的,“中心”或“县管理部”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有不良还款记录或不具备还款条件的,“中心”或“县管理部”有权拒绝为其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借款资料全部审查合格后,由受托银行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中心”或“县管理部”应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托银行。
  其中新房贷款应由“中心”代办房产证及抵押,贷款时应交纳办理房产证及抵押的相关费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多退少补。该费用从“中心”代收之日起至办理房产证时止,按相关政策为借款人计付利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