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分为新房(含返迁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和“以贷还贷”三种。
第四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其中担保单位为具有相关资质并与“中心”或“县管理部”建立按揭关系的房地产开发商、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或“县管理部”有权依法定程序处理其抵押物、质押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所存住房公积金,并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中心”或“县管理部”审核批准后,由与“中心”或“县管理部”签订委托协议的受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6个月) 以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6个月) 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家庭收入按下列方式计算:
1、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中心”认可的家庭收入为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
2、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贷款,配偶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家庭收入时只认可借款人的收入;
3、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可以只提供收入证明并用来计算家庭收入;
(三)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质押;
(四)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购房首付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拥有相当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返迁房为购房差额款)30%(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40%)以上的款项,并以此作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