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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秦政〔201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的实际 情况,2010年6月30日第二届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现行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2008年10月15日秦政〔2008〕167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5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河北省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冀政房改〔1997〕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10〕46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及与我市达成合作协议的其他设区市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下设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县管理部”),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普通自住住宅和公寓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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