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产分置。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的,必须在依法审计基础上,完成资产划分,明确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必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设立独立账号。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至7月15日)
2009年6月底前,由省民政厅组织召开全省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会议,传达贯彻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任务。2009年7月15日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召开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议,对脱钩工作进行部署。
(二)调研摸底阶段(2009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2009年7月底前,由省民政厅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方法,对行业协会进行认真梳理和筛选甄别。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行业特点不够明确、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及重复设立的行业协会,应提出整合重组的意见,并结合“三项评估”即指由行业协会会员对该协会存在的价值、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引导和督促其进行整合重组;对开展活动不规范、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经费来源、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动员其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三)具体实施阶段(2009年8月15日至2010年4月)
1.行业协会认真填写下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摸底统计表》(附件1),于2009年8月底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009年9月底前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摸底汇总表》(附件2),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2.对经确认的行业协会,有名称不规范情形的,应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2009年10月底前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手续。经认定不属行业协会的社团,一律不得冠以“行业协会”名称。
3.开展“三项评估”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各行业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该协会存在的价值、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填写《行业协会商会三项评估情况表》(附件3),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行业协会的去留。业务主管单位应认真指导各行业协会进行“三项评估”工作,派员参与监票,并将评估结果和行业协会去留意见集中报省民政厅。对于已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并获得4A、5A级的行业协会,可以免于“三项评估”办法。